第四十七篇(2/5)
分。他有单独与外国签订条约的特权,条约一旦签订,在某些限制下具有法令的力量。所有司法部门的成员都由他任命,并且在议会两院的请求下可以由他撤销职务;当他愿意与两院协商时,他可以组成一个宪政会议。立法部门的某一单位也对行政长官组成一个大的宪政会议,因为在另一方面,这个会议是弹劾案中司法权的唯一受托者,而且在所有其他案件中也被授予最高上诉权。此外,法官和立法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时常出席和参加其审议,虽然不准参加立法方面的投票。
从孟德斯鸠所遵循的这些事实,可以清楚地作出推论:当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说这些话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就像他所说的那样,尤其像用他心目中的事例作出更明确的说明那样,只能是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如果执掌全部行政权的国王,也握有全部立法权,或最高司法权;或者说如果整个立法机关拥有最高司法权或最高行政权,则他所研究的宪法就是这种情形。这无论如何不是那种宪法的弊病。掌有全部行政权的长官,虽然他能否决每一条法律,但是自己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亲自管理司法,虽然他能任命司法管理人。法官不能行使行政权,虽然他们是行政系统的分支;也不能执行任何立法职务,虽然立法会议可以同他们进行商量。整个立法机关不能执行司法法令,虽然通过两院的联合法案,可以将法官撤职,虽然某一院作为最后一着拥有司法权。此外,整个立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权,虽然某一院能任命最高行政长官,另一院在弹劾第三者时能审判行政部门的一切部属,并给他们定罪。
孟德斯鸠的原理所依据的理论,进一步说明了他的意思。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此外,“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会遭到专断的统治,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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