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篇(3/4)
可能产生一种对它们过于恭顺而不是过于傲慢的倾向。另一方面,州政府的各部门并不依靠联邦政府的直接作用来获得自己的任命,至于对联邦政府成员的局部影响依赖毕竟也是很小的。
根据合众国宪法雇用的人数,要比由各州雇用的人数少得多。因此个人对前者的影响,要比对后者的影响小。十三个或更多一些的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成员,三百多万人民的治安官、民兵军官、部长级司法官以及一切县、市、镇的公务员混在一起,他们特别熟悉每个阶级和阶层的人民,无论在人数和影响方面都大大超过联邦制政府所雇用的各种行政人员。把十三个州的三大部门成员(治安官不包括在司法部门之内)与单一的联邦政府的相应部门的成员加以比较;把三百万人民的民兵军官和可能范围内的任何机构的海陆军官加以比较,仅仅从这点来看,我们可以说各州占有决定性的优势。如果联邦政府要有税务员,各州政府也会有他们自己的税务员。由于联邦政府的税务员主要将分布在海岸线上,人数不会很多,而各州政府的税务员将分布在全国各地,并且人数很多,就这点来看,优势也是在同一方面。邦联政府固然拥有并且可以行使在各州征收外税内税的权力,但是除非为了征收附加税,很可能不会使用此项权力;很可能让各州预先自行征税以补足其定额;而在联邦的直接权限下最后征收这种税款,通常是由根据规定由各州任命的官员征收的。的确非常可能的是,在其他场合下,特别是在司法机构中,会赋予各州官员以联邦的相应权力。然而,如果各征收内税的官员要在联邦政府下任命,则全体官员的影响与各州大批官员的影响也是不能相比的。在一名联邦税务员所到的每个地区里,至少会有三四十名以至更多的各种官员,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有名望有影响的人物,他们会对州这一方产生影响。
新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有明确的规定。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很多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前者行使的对象主要是对外方面的,如战争、和平、谈判和外贸;征税权多半与最后一项有关。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将按一般的办事程序扩充到同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州的治安、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的一切对象上。
联邦政府的作用在战争和危险时期极为广泛而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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