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篇(1/6)
(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有利于联邦权力的第五类条款对某些州的权力有下列限制:
一、“各州不得加入任何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颁发逮捕特许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钱币,不得发行信用证券,债务偿付只许用金银作为法定货币;不得通过褫夺公权的法案、溯及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封赐任何爵位。”
禁止加入条约、同盟和联盟是现行邦联条款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无须说明的理由,而被录入新宪法。禁止颁发逮捕特许证是旧制度中的另一部分,但在新制度中多少有点扩充。根据前者,各州在宣战后可以颁发逮捕特许证;根据后者,在宣战以前,在战时都必须由合众国政府颁发此种证件。由于下述好处,这个改变是完全合理的:其一是与外国打交道时能够一致,其二是凡是行为要由国家负责的各州要对国家负直接责任。
要从各州收回的铸造钱币的权利,由邦联政府交给了各州,除了规定成色和价值是国会的专有权以外,是作为一种与国会共同执掌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条款也是对旧条款的一种改进。既然成色和价值决定于总的权力,各州有造币权就只会增加许多费用浩大的造币厂和使通货的形状和重量多样化。后一种不便使本来授权给联邦首脑去达到的目的无法达到;就前者可以防止把金银交给中央造币厂改铸的不便来说,在总的权力下建立的地方造币厂能同样达到这个目的。
禁止信用证券的这一扩充,必然会使每个公民感到满意,其程度是与每个人的正义感及其对共同繁荣的真正源泉的理解成正比的。自从和平时期以来,美国由于纸币对人与人之间的必要信任、对公众会议的必要信任、对人们的勤勉和道德,以及对共和政府的性质等等方面所造成的有害影响而遭受的损失,对各州造成了应由此项轻率措施负责的极大的过失;它一定会长时期令人不满,或者不如说是一种罪孽的积累,要不是在正义祭台上自愿牺牲用以达到此项目的的权力,就无法赎罪。除了这些有说服力的理由以外,还可以指出,说明各州不得具有管理货币权力的那些理由,同样有力地证明各州不得随意用纸币来代替硬币。如果每一州有权规定硬币的价值,就会有像各州数目那样多的各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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