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篇(5/7)
友情同法官的公正结合起来。如果所有自由政府都能享有这种矫正缺点的办法,如果能为全人类的普遍和平作出同样有效的计划,那将是多么可喜的事啊!
假使这样问:一次蔓延到所有各州、在全部力量中占优势的暴乱,尽管没有宪法上权利,应该用什么方法加以纠正呢?回答一定是,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人力挽救的范围,所以可幸的是它不在人类可能挽救的范围之内;这是联邦宪法的一个最可取优点,它消除了一个没有任何宪法能够救治的灾祸的危险。
在孟德斯鸠所列举的联邦共和国的优点中,有一个重要优点是:“如果在一个州内发生民变,其他各州能够平息。如果弊病蔓延到某一部分,那些保持健全的部分就能把它铲除。”
七、“凡在本宪法通过以前欠下的债务和签订的契约,按照本宪法,概对合众国有效,与在邦联之下无异。”
这只能认为是一种宣告性的建议,写入宪法的理由之一,可能是使合众国的外国债权人感到满意,他们对这样的虚假原则并不陌生,即:人类社会政体的变更,具有解除其道义上责任的奇妙效果。
在对宪法提出的不多的批评中,已经指出,契约的效力是应该维护的,对合众国有利的要维护,对合众国不利的同样要维护;而在通常表现很少批评的精神中,取消已经变成或夸大为一种反对国家权利的阴谋。可以把其他很少有人需要知道的事告诉发现这一点的人,由于契约在性质上是互惠的,因而一方维护其效力,必然包括对另一方的效力;又因为这一条款只是公告性的,在一种情况下建立的原则足以应付一切情况。可以进一步告诉他们,每部宪法应该将其预防办法限于并非完全设想的危险;不管以前有没有这条宪法上的宣言,政府敢于用这里所谴责的口实来豁免属于公众的债款的真正危险是不存在的。
八、“准备修正案,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唯有两个州例外。”
不能不预料到,经验会提出有用的修改。因此,必须为提出修改的方式作出规定。制宪会议提出的方式看来盖有一切都很恰当的印记。此种方式既可防止使宪法极其容易地变化无常,又可防止使其已经发现的错误永远存在的极端困难。此外,这种方式在经验能够指出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的错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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