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篇(4/7)
同一政府的瑞士各州里,也曾为此目的作出规定。该联盟的历史告诉我们,最民主的州和其他各州一样,都是经常要求互助,而且获得了帮助。我们中间最近发生的一次著名事件警告我们:应该对类似的事变作好准备。
乍看起来,作出如下假定似乎是不符合共和政体原理的:多数人没有权利,或者少数人会有力量推翻一个政府,因而联邦的干预是永远不需要的,一干预就不妥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同在多数其他情况下一样,理论必须由实际教训来证明。为了暴乱,一个州的多数人,尤其是一个小州的某个县的多数人,或同一州的某个地区的多数人,为什么不能同样地非法结合起来呢?如果在后一种情况下,州当局应该保护地方长官,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联邦当局就不应该支持州当局吗?此外,各州宪法中有某些部分与联邦宪法密切相关,以致对其中之一进行猛烈打击不可能不同时伤害另一个。一个州内的叛乱很少会引起联邦的干预,除非叛乱牵涉的人数与支持政府者成了一定的比例。在这些情况下,暴乱由最高当局加以镇压,要比让多数人用顽强的流血斗争来维持他们的事业好得多。干预权的存在,通常能防止行使这种权力的必要。
在共和政体下,力量和权利果真必须都在同一方么?难道人数较少的一方不可能在财源、军事才能和经验,或外国的秘密援助方面具有这样的优势,以致使它在诉诸武力方面也占优势么?一个比较稳固的有利地位,是否会使这人数少的一方占优势,而不利于由于地位关系而很少能迅速集中使用其力量的人数较多的一方呢?再没有什么事情比在实验真正力量时,可以用调查人口时那种通用的或决定一次选举的规则来估计胜利的想法更加虚幻了!总之,由于外来居民的增加,由于冒险家或州宪法未承认其选举权的那些人们的偶然汇合,公民的少数难道不会成为多数人么?我并不注意某些州内很多的那种不幸居民,他们在正常管理的平静的时期是人下人;我注意的是,那些在内乱时期表现出人情的特点,并为他们所联合的某一方,优先提供力量的人。
在难于决定正义在哪一方的情况下,两个短兵相接并且要把一个州加以分裂的狂热派别,除了未受地区狂热影响的联邦各州代表以外,还能希望有什么更好的仲裁人吗?他们会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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