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篇(2/7)
其必要性是同样明显的。在这些地方所花费的公款,存在那里的公共财产,要求它们不受制于某一个州的权力。整个联邦安全所系的那些地方,在任何程度上要依赖联邦的某一成员,也是不适当的。在这方面,通过要求有关各州对上述每一项建筑物表示同意,一切异议和顾忌也就完全消除了。
三、“宣布对叛逆罪的惩罚,但是凡因叛逆罪而被褫夺公权者,除本人在世时期外,概不得损害亲属产业继承权,或没收其财物。”
因为叛逆罪可能是背叛合众国的罪,所以合众国当局应该能够惩罚它。但是因为新式的和虚构的叛逆罪是极端的派别————它们是自由政府的天然产物————通常用以彼此发泄仇恨的重要手段,所以,制宪会议非常谨慎地反对给这种特殊的危险筑起防栅,就是把犯罪的定义写进宪法,规定定罪所必要的证据,即使在惩罚罪行时,也要限制国会把罪行的后果扩大到犯罪者本人以外。
四、“接纳新州加入联邦,但不得在任何一州的管辖范围内建立新州;凡未经有关各州的议会和国会的同意,概不得联合两州或更多的州或某些州的局部地区而建立新州。”
在邦联条款中,没有一条提及这个重要问题。加拿大有权参加合众国的措施;而其他殖民地,这显然是指其他英国殖民地而言,则必须由九个州斟酌决定。这个文件的编纂者似乎忽略了建立新州的可能。我们已经看到这个遗漏所造成的不便,以及它导使国会僭权的情形。因此,新制度已极其恰当地弥补了这个缺陷。未经联邦政府和有关各州当局的同意不得建立新州的一般预防办法,是同管理这类事务的原则相符的。未经某州同意不得将该州分割而建立新州的特别预防办法,缓和了大州的猜忌,这和未经某些州的同意,不得将它们合并成为一个州的同样的预防办法一样,也缓和了一些小州的猜忌。
五、“处理属于合众国领土或其他产业并制定与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规则与条例,其条件是:不得对本宪法作出有损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权利的解释。”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力,而且是必要的,理由同说明前一条款的正确性的理由相同。附加条件本来是适当的,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关于西部领土的猜忌和疑问,或许变得必不可少了。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