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篇(1/7)
(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第四类包括下列各种权力:
一、“对著作家与发明家的著作与发明,给以定期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益处几乎是没有疑问的。作家的著作权在大不列颠已被确认为习惯法中的一项权利。有用的发明权,由于同样理由,看来应属于发明家。在这两种情况中,公益与个人的要求完全吻合。各州不得对著作权或发明权擅自作出有效的规定,而大多数州根据国会提出通过的法律事先已经对这一点作出了决定。
二、“对于由某些州让与,经国会接受,现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其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使绝对立法权;对于经所在州议会同意而购置的、用以建造炮台、军火库、兵工厂、造船所,以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也行使同样的权力。”
对政府所在地行使全部权力,是不可或缺的需要,其本身就能证明这点。这是联邦每个立法机关行使的一项权力,我可以说,也是全世界的每个议会根据其最高权力所行使的权力。如果没有这种权力,不仅行政当局可能受到侮辱,其活动也会受到阻碍。但是,全国政府的成员州依靠政府所在的州来保护它们行使职权,可能给全国会议带来畏惧或影响的污名,这对政府来说,同样不光彩,对邦联政府其他成员来说,也同样是不会满意的。这个理由之所以更加重要,是因为在政府驻地的逐步积累的共同改善,是一种太大的公众抵押品,不能交到一个州的手里,而且会对政府的迁移造成许多困难,以致进一步剥夺其必要的独立。这个联邦地区的范围有充分限制,使各种反对性的妒忌感到满意。由于将地区划作此用必须经让与州的同意;由于该州无疑地会在契约中规定居住在该州的公民的权利和同意;由于居民会认为有充分的利益的动机而成为愿意让与的一方;由于他们将在对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的选举中有发言权;由于必然会给他们一个他们自己选举的、只为当地目的服务的市议会;由于州议会和让与部分居民同意让与的权力,将来自通过宪法的全州人民;因此所有想象得出的反对意见似乎都可以消除了。
管理全国政府所建立的炮台、军火库等的同样权力,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