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篇(4/6)
限制中,有一条是:未经全体同意,不得巧立对邻州不利的关税。
管理同印第安部落的贸易,不受邦联条款中两个限制的拘束是非常适当的,这些限制使条例含糊不清、自相矛盾。那里的权力只约束不是任何一州成员的印第安人,并不约束任何一州在其本身范围内违犯或破坏立法权。哪一类印第安人应该看作某一州的成员,至今尚未决定,并且是联邦会议上经常纠缠不清和争执不休的问题。同虽然不属于某个州的成员,但却居住在其立法权限之内的印第安人进行贸易,怎么能由一种外来权力进行管理而不侵犯内部的立法权呢,这是完全不可理解的。这并不是邦联条款轻率地力图做到完全办不到的事情的唯一例子;并不是轻率地力图使联邦的部分权力同各州的全部权力调和一致的唯一例子,并不是轻率地力图通过去掉部分保留整体来颠倒一个数学原理的唯一例子。
在铸造货币、规定币值和外币价值的权力方面,需要说明的一切是:宪法考虑到这最后一种情况,补充了邦联条款中一项重要的遗漏。当前国会的权力仅限于管理自己的职权以内或各州职权以内所铸造的货币。必须立即看到,拟议的通货价值的统一,可能会由于各州的外币管理规章不同而遭破坏。
伪造通货和公债,当然要由保障两者价值的权力来惩罚。
度量衡的管理,是从邦联条款中转移过来的,所根据的理由和上述管理货币权力的理由是一样的。
归化条例的不一致,早就被指出是我们制度的一个错误,并且为一些错综复杂的难题打下了基础。邦联条款第四条中宣布:“这些州的每一州的自由居民(贫民、流浪者和在逃犯除外)有资格得到某些州的自由公民所享有的一切优待和豁免权;各州人民将在其他各州享受贸易和通商的一切优惠”,等等。这里有字句上的混淆,是值得注意的。为什么条款中一部分用自由居民这个字眼,而另一部分却用自由公民这个字眼,其他部分又用人民这个字眼。在“自由公民的一切优惠和豁免权”上再加“贸易和通商的一切权利”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不易断定的。然而,这种解释似乎是难以避免的。那些被称为一州的自由居民的人,虽然不是该州的公民,却有资格在其他各州享有本州自由公民的一切权利;这就是说,享有比他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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