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篇(2/6)
因而让任何轻率的成员有权使邦联政府与外国闹纠纷。联邦条款中有关海盗罪和重罪问题上的规定,至多不过是建立法庭来审理这些罪行。给海盗罪下定义,也许可以毫无不便地留给国际法去处理,虽然其立法上的定义在大多数的国内法里都能找到。公海上重罪的定义,显然是必不可少的。重罪是意义含糊的术语,即使在英国的习惯法中也是如此,在该国的成文法中它也有各种不同的含意。但是无论该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习惯法或成文法,都不应该作为审判重罪的标准,除非事前通过立法使它成为自身的法律。这个术语的含意,正如某些州的法律所规定的那样,是无法实行的,就像州的法律是一种不名誉而不合理的准则一样。在任何两个州里也并非完全相同,而且是随着各州刑法的每次修正而变化的。因此,为了明确和一致起见,在这种情况下给重罪下定义的权力,在各个方面都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对外贸易的管理,包括在对这个问题的若干见解中,业已充分讨论,无须在这里再加证明,证明把它交给联邦政府是适宜的了。
毫无疑问,大家都希望禁止输入奴隶的权力不要推延到1808年才执行,宁可立刻执行。但是对全国政府的这个限制或者这整个条文的说法是不难说明的。应该把这点看作支持人道方面所达到的一个重大目标:二十年内,可以在这些州里永远结束如此长久和如此响亮地谴责现代政策的野蛮蒙昧的那种贸易;而在此期间,将会遇到联邦政府的许多阻碍,由联邦大多数州作出禁止这种贸易的先例,并且在少数几个继续从事这种违背人道的贸易的各州的一致同意下,这种贸易也许会完全废除的。如果在不幸的非洲人面前出现一种摆脱欧洲人压迫的同样前景,那对他们来说将是可喜的事情!
曾经有种种企图把这个条款曲解为反对宪法的意见,说它一方面是对非法行为的罪恶的容忍,另一方面又是打算阻止从欧洲到美洲的自愿和有益的移民。我提到这些曲解,并不是为了要给以答复,因为它们不值得予以答复,而是作为某些人认为适宜于用来反对拟议中的政府的方式和精神的实例。
包括在第三类内的权力,就是规定各州之间进行和睦而适当交往的权力。
这一类可以包括对各州权力的某些特殊限制以及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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