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篇(1/6)
(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赋予全国政府的第二类权力,包括管理外交的权力,即缔结条约,委派和接见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判决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管理对外贸易,包括1808年以后禁止输入奴隶,并且按每名奴隶征收十美元居间税,来阻止这种进口。
这类权力构成联邦政府的一个明显而不可缺少的部分。如果我们在各方面要成为一个国家的话,显然应该与其他各国发生关系。
缔结条约和委派与接见大使的权力,本身就能说明其正确性。两者都包括在邦联条款中,唯一的区别是,制宪会议计划使前者摆脱一个例外,根据那个例外,条约可以被各州的条例从实质上加以破坏;而任命与接见“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权力,已明确而非常适当地加到以前有关大使的条款中了。大使一词,如果严格说来,正如邦联条款第二条所要求的那样,只包括最高级的公使,而不包括合众国在可能需要外国使馆的地方所任命的各种职务。无论怎么解释,这个名词也不包括领事。然而国会业已实行的适当办法,是使用级别低的公使,以及委派和接见领事。
的确,在商业条约规定互派领事(其职务与商业有关)的地方,接纳外国领事就可以纳入缔结商业条约的权力范围之内了;而在没有这种条约的地方,派遣美国领事去外国,也许可以包括在邦联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任命处理合众国一般业务所需的一切文官的权力之内。但是允许领事进入以前条约并无规定的合众国境内,似乎什么地方都没有作此考虑。补充这个遗漏,是制宪会议对他们以前的蓝本加以改进的一个较小的例子。但是当规定的细节有助于预防逐渐的、未被察觉的篡权的必然性或借口时,这些规定细节就变得重要了。由于邦联政府的缺点,国会表示出或不得已违犯其特许权力的一系列事例,会使那些不注意这个问题的人们大吃一惊,而且将是有利于新宪法的重要论据,新宪法对旧宪法的次要缺点和彰明较著的缺点似乎是同样慎重对待的。
判决和惩罚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的权力,同样适当地属于全国政府,并且是对邦联条款的更大的改进。这些条款并不包括违犯国际法案件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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