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篇(6/7)
。只要农业仍是劳动的唯一领域,工业品的进口必然会随着消费者的增多而增加。一俟农业不需要的人手开始从事国内的制造业,进口工业品就会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减少。在比较长的阶段里,进口货大部分可能是原材料,将被加工为出口商品。因此,对这些进口与其用征税来阻碍,还不如用补助金加以鼓励。一个打算长期存在的政府制度,应该考虑这些变革,并且能够自行适应这些变革。
有些人并不否认征税权的必要,却竭力攻击宪法上规定这种权力的措词。他们一再强调说:“征收税款、关税、进口税和国产税,用以偿付债务和供应合众国国防和公共福利”的权力,等于无限制地授予行使被认为是国防或公共福利所需要的一切权力。没有比这些作者这样不耻曲解更能有力地证明他们在竭力反对时的懊恼心情了。
假如除了上述的一般表述以外,宪法中再没有另外列举或说明国会权力的话,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们还可能会对此加以渲染,虽然对这样笨拙地描述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的立法权,很难找出理由。破坏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甚至规定承继手续或财产转让方式等方面的权力,都必然会非常奇怪地使用“为公共福利而筹款”这样的措词来表达。
但是在这些笼统措词后面紧接着就提到他们所指的对象,甚至中间没有一个比分号更长的停顿,反对意见又能有什么光彩呢?如果同一个文件的各个部分应该这样来详细说明,以便说明每一部分的意义,那么,同一句子的某一部分是否会完全不具有它应有的意义呢,那么比较含糊和不明确的措词是否会完全保留下来,是否否认明确的措词具有任何意义呢?如果意味着把这些权力和所有其他权力都包括在前述的总权力之内,那么把某些特定的权力列入宪法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再没有比这样做法更合乎自然或更为常见了:首先使用一般性的措词,然后详述细节来说明并修饰这个说法。但是,认为列举一些细节既不说明又不修饰总的含意、除了产生混淆和迷惑以外不能产生其他效果的想法,是荒唐的,因为我们不知应该把难题归咎于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或者宪法的制定人,我们必须冒昧地说,这同后者毫不相干。
这里的反对意见更加特别,在它看来,制宪会议所用的言词就是邦联条款的再版。各州联合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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