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篇(2/7)
基本目标。达到这个目标所需要的权力,必须有效地委托给联邦议会。
宣战权是否需要呢?没有人会否定地回答这个问题。因此,考察肯定回答的证据,就是多余的了。当前的邦联政府以最充分的方式建立了这种权力。
征募军队和装备舰队的权力是否需要呢?这包括在前面的一种权力中。这包括在自卫权之内。
但是否需要给予征募军队的和设置舰队的无限权力呢?和平时期是否和战争时期一样,也维持这两种权力呢?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已在他处早已作过透彻的讨论,无须在这里再作广泛的讨论。答案的确是非常明确,几乎不能认为在任何地方进行这种讨论是正当的。那些不能限制进攻力量的人,用什么适当口实来限制防御所需要的力量呢?如果联邦宪法能够束缚所有其他国家的野心或者限制它们为此而作的努力,它就一定能够慎重地束缚其本国政府的行动,并且限制为本国的安全而作的那种努力。
除非我们以同样方式禁止每个敌对国家进行准备和编制军队,怎能在和平时期安全地禁止备战工作呢?防御手段只能根据进攻手段和进攻的威胁而定。事实上,这种手段将永远决定于这些规则而不是其他规则。反对用宪法阻碍自卫的冲动是徒劳的。甚至比徒劳更为糟糕,因为它在宪法中种下了篡夺权力的必要性,每一个先例都会引起不必要的多次重复。如果一个国家经常维持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准备实现野心或复仇,这就会迫使在这国家冒险范围之内的最和平的国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五世纪是和平时期军事建制的不愉快时期。首先采用军事建制的是法国的查理七世。整个欧洲效法了或者被迫取法了这个榜样。假如其他各国没有效法这个榜样,整个欧洲早已带上了普遍君主专制的枷锁了。假如当时除了法国以外,每个国家都解散了和平建制,就可能发生同样的事情。经验丰富的罗马军团,是所有其他国家那些未经训练的勇士的强敌,使它成了世界霸主。
依然真实的是,罗马的自由证明是其军事胜利的最后牺牲品,而欧洲的自由就其曾经存在的情况而论,除了少数例外,是其军事建制的牺牲品。因此,常备军是危险的,同时又可能是一种必要的措施。小而言之,常备军有其不便之处。大而言之,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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