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篇(1/7)
(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制宪会议提出的宪法,可以从两个一般观点加以考虑。第一个观点,是关于宪法授予政府的权力总数或总额,包括对各州的约束在内。第二个观点,是关于政府的特殊结构和政府的权力在一些分支机构中的分配问题。
根据对这个问题的第一个观点,就产生两个重要问题:(1)任何部分的权力移交给全国政府是否都是不必要的或不适当的?(2)各部分权力集中起来,对某些州剩下的那部分权限是否是一种威胁?
全国政府集中的权力是否大于应该授予它的权力?这是第一个问题。
凡是以公正态度倾听用来反对政府广大权力的论点的人,不能不注意到,提出这些论点的人,很少考虑到这些权力在多大程度上是达到必要目的的必要手段。他们宁可详论势必与政治上的一切便利混在一起的不便,以及可以有益地加以利用的那种伴随每种权力或信任而产生的弊端。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可能利用美国人民的良知。它可能表现出著作者的狡猾;它可能为玩弄词藻和强词夺理开辟辽阔场所;它可能激起不加思考的人们的愤怒,并且可能加深误解者的偏见。但是冷静和正直的人们立刻就会想到:人类最纯洁的幸福必然混有一部分杂质;必须经常选择即使不是不怎么坏的,至少也应该是比较(不是完全)好的;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处理权。因此,他们会看到,在将要授权的一切情况中,首先要决定的一点是,这样一种权力对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其次是,在批准决定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对公众的损害。
为了使我们对此问题作出正确判断,考察一下授予联邦政府的某些权力是适宜的;为了更加便利地做到这点,可以就下列题目分类:1防御外来威胁;2同外国交往的规定;3各州之间保持融洽和适当的来往;4公用事业的某些琐碎问题;5制止各州的某些有害行动;6使所有这些权力产生应有效力的规定。
属入第一类的权力,就是宣战和颁发逮捕特许证,设置军队和舰队,训练和召集民兵,募款和借款等等。
防御外来威胁是文明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这是北美合众国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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