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十 篇(4/6)
成和要求的一项措施的事例,这个事例,为国家的受损的荣誉和繁荣感到愤怒的每个公民依然记忆犹新。由于这个反对意见已被那些批评制宪会议权力的人们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放弃,所以我也不多作评述。
需要研究的第三点是,由这件事情本身产生的责任感,能给正常权力弥补多少缺陷。
在前述的研究中,曾把制宪会议的权力当作制定合众国宪法的真正的和最后的权力那样,而且根据同样标准严格地进行分析和审查。现在是回顾以下几点的时候了:这些权力只是顾问和建议的权力;各州的意思是这样,制宪会议也是这样理解的;因此制宪会议设计并提出的宪法,除非经接受者正式批准,否则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这种回顾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完全不同的观点上,并且将使我们恰当地判断制宪会议所采取的方针。
我们不妨看看制宪会议所坚持的立场。从会议进程可以得知:他们深切地一致感到一种危机,这个危机使举国一致作出如此独特而严肃的尝试,来纠正产生这种危机的制度中存在的错误;他们同样一致地深信,他们提出的这种改革对实现委托他们的目的是绝对必要的。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伟大国家的大部分公民的希望和期待,由于对他们所慎重考虑的事件的深切忧虑而发生变化。他们有一切理由相信,合众国的自由、繁荣的一切内外敌人在心目中怀有相反的情感。他们在尝试的开始和进程中看到,一个弗吉尼亚州对部分改革邦联的提议,迅速地受到了注意并得到促进。他们看到在安纳波利斯集合的很少几个州的很少代表,提出一个与他们的任务全然无关的重大关键问题,不仅舆论为之辩护,而且在十三个州的十二个州里真正地成了现实。他们看到,在各种事例中,国会不仅负有建议权而且负有执行权,而且在公众看来,按照机会和对象,这些权力并没有支配他们行动的那些权力要紧。他们必然想到:已经成立的政府的一切重大改变,形式应该让位于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严守前者会使“废除或改变政府,使之最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41) 这项人民的最崇高可贵的权力有名无实,毫无价值,因为人民不可能普遍自发地对自己的目标采取一致行动;因此最主要的是,这种改变必须由某个或某些可敬的爱国公民从某些未经公认的非正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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