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十 篇(3/6)
关任命;而在邦联下,国会代表可以全部由人民直接任命,而且在两个州内(40) 的确是这样任命的。它们是否要求,政府应该对各州而不是对个人直接行使权力呢?在某些事例中,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新政府将以各州的集体资格对各州行使权力。在另一些事例中,目前的政府也直接对个人行使权力。在掠夺、海盗、邮政、钱币、度量衡、与印第安人贸易、各州的土地让与所有权等问题上,尤其是在不经法官、甚至地方长官的干预,就能判处死刑的海陆军军事法庭所审理的案件方面————在所有这些案件中,邦联可以直接对个人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行使权力。这些基本原则是否特别要求未经各州居间机关,不得征收任何税款呢?邦联本身允许对邮政征收一定程度的直接税。国会这样解释造币权以便对其来源直接征收税款。但是撇开这些事例不谈,贸易管理应当服从全国政府,使之成为全国税收的直接来源,这一点岂不是制宪会议的公认目的和人民的普遍期望么?国会不是曾经再三提出,这个措施是符合邦联政府的基本原则么?除了一个州以外,包括纽约州在内的每一个州,就承认改革的原则来说,岂不是都接受了国会的计划么?总之,这些原则不是要求全国政府的权力应该有所限制,而在这个限制以外,应该让各州拥有自己的独立权吗?我们看到,新政府和旧政府一样,总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而各州,在所有未曾列举的事例中,是享有独立自主权的。
事实是,制宪会议提出的宪法的重大原则,可以认为并不是绝对的新,而是把邦联条款中的原则加以发展。后一种制度下的不幸在于,这些原则软弱无力而且有局限性,从而证实对它提出的无能的一切指责是正当的,并且要求它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使新制度具有完全改变旧制度的面貌。
在某一方面,可以承认制宪会议背离了自己的主要使命。他们不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报告需要批准的计划,而是提出一项由人民批准而且只有九个州实施的计划。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反对意见虽然貌似有理,但是在群起反对制宪会议的刊物中却很少提及。此种容忍只能来自这样一个无法抑制的荒谬信念:使十二个州的命运受制于第十三个州的不法或腐败;来自六十分之一的美国人民的多数坚决反对包括占六十分之五十九的人民的十二个州所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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