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篇(2/5)
。根据大多数州的宪法,首席行政长官本人就是这样任命的。根据一个州的宪法,这样任命方式扩大到议会的某一个同等部门。根据所有的宪法,最高公职的任期同样会延长到一定的期限,在许多场合下,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内,会延长若干年。此外,根据大多数宪法的条款,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最值得尊重的公认意见,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把制宪会议设计的宪法与这里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时,我们立刻看出,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它是符合此项标准的。众议院至少和所有州议会的某一议院一样,是直接由大多数人民选举的。参议院和目前的国会和马里兰州的参议院一样,是由人民间接任命的。总统,依照大多数州的实例,是由人民间接选举的。甚至合众国的法官和所有其他官员,和若干州的情况一样,也将由人民自己选择,虽然这是一种间接的选择。任期同样符合共和政体的标准,也是符合州宪的标准的。众议院是定期选举的,和各州一样;任期两年的,如南卡罗来纳州。参议院六年选举一次,比马里兰州参议院的期限只多一年,比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参议院的任期只多两年。总统任期四年,纽约州和特拉华州的州长任期为三年,南卡罗来纳州是两年。其他各州,是每年选举一次。然而在某些州内,没有一条州宪条款是用以弹劾州长的。在特拉华州和弗吉尼亚州,州长在职期间不得弹劾。合众国总统在任职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弹劾。法官的任期理所当然地应该是他忠实履行职责的时期。各部部长的任期按照情理和州宪的实例,一般是由法律规定的问题。
这个制度的共和特色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话,那么最明确的证明就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新宪法的反对者说:“但是制宪会议只坚持共和政体形式是不够的。他们必须同样注意保持联邦的形式,这种形式把联邦看作是各独立州的邦联;代替这种形式的是,他们组织了一个全国政府,该政府把联邦看作是各州的结合。”有人会问,这种大胆而激进的革新根据什么权力?这种反对的口实,需要认真地予以研究。
如果不研究作为反对意见基础的确切差别,为了正确地估计其力量,第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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