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篇(4/5)
开预先被用于地方需要的对象,或者利用州官员和州的规定征收附加税。这会完全符合税收的目的,因为它将节省征税的开支,并且能完全避免使州政府和人民产生厌恶的原因。总之,这是避免此种麻烦的实际办法,除了指出预言的弊端并非必然由于计划而造成以外,再也不需要什么了。
至于从一种假定的有影响的制度得出的任何论据,只说假定是不应该的,就是充分的答复了;但是这种假定是可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的。如果这样一种精神干扰了联邦议会,达到其目的的必然道路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州的官员,并且用增加薪金的办法使他们从属于联邦。这种办法可用来把州的影响引入全国政府的渠道,而不是使联邦的影响纳入相反方向。但是诸如此类的一切假定是令人厌恶的,应该排除在人民考虑的重大问题之外。这些假定除了蒙蔽真理以外,不能符合其他目的。
至于双重税的建议,回答是很清楚的。联邦的需要必须用这种或那种方法来满足。如果通过联邦政府的权力去完成,那就不用通过州政府的权力去完成了。社会应付的税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但如果由联邦来规定,则有这样的优点,进口商品税的主要财源(那是最便利的一部分税收),在联邦管理下比在州的管理下能慎重地增加到更大的限度,当然就没有什么必要依赖比较不方便的方法了。此外,这还有另一优点,只要在行使国内税权上有任何真正的困难,就会更加注意方法的选择和安排,并且一定会自然地使它成为全国政府政策的固定点,以便尽可能使富人的奢侈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目的在于减少那些可能引起社会穷人和大多数阶层人民不满的税收的必要性。当政府在保持其本身权力时得到的利益与公共负担的适当分配相一致,并且能防止社会上最贫穷的一部分人受到压迫,那是多么令人高兴的呵!
就人头税来说,我毫无顾忌地承认,我是不赞成的。虽然这种税从很早时期起就盛行于一致最坚持自己权利的诸州(39) ,但是我对在全国政府下面采用此种税感到遗憾。但是否因为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利,就必然会真正征收这种税呢?联邦的每个州都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力,然而在若干州内实际上从未实行。州政府是否因为具有这种权力就应被指责为暴虐无道呢?如果州政府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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