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篇(3/5)
由国家立法机关自行决定,而是如第一条第二节所规定的那样,决定于各州的人数。必须用实际的人口调查或计算来决定这条规则,这样能有效地阻止偏向或压制。这种征税权的滥用,似乎已严加提防。除了上述的预防办法以外,还有这样的规定:“一切关税、进口税及国产税,在合众国境内必须划一。”
拥护宪法的各讲演家和作家曾经非常适当地指出:如果联邦行使国内征税权在试验中发现的确存在麻烦,那么联邦政府就可以停止行使,而代之以摊派。作为对这点的答复,有人神气活现地问道:为什么不一开始就不用那种含糊的权力而依靠后一种方法呢?这可以作出两种具体的答复。其一是:如果方便的话,最好是行使那种权力,因为它比较有效;在理论上或者除了通过试验以外都不能证明,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不会有好处的。的确,最有可能的似乎是相反的情况。第二个答复是:在宪法上存在这样一种权力,在使摊派法生效上将有强大影响。当各州知道联邦不通过它们的作用也能自己做时,对各州将是一种强有力的推动。
至于联邦税收法律及其成员的税收法律的抵触问题,我们已经看到不可能有权力的抵触或矛盾。因此,从法律上的意义来说,法律是不能彼此抵触的;甚至它们不同制度的政策方面的抵触也决不是不能避免的。为此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将是相互避开对方可能首先依靠的那些对象。由于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控制对方,各方在这种互相容忍当中都会有一种明显而感觉得到的利益。在有直接的共同利益的地方,我们确实可以指望这种容忍的效果。当各州业已偿清各自的债务,而它们的开支终于限制在自然范围内时几乎所有的抵触可能性将会消失。小额的土地税将会符合各州的需要,将会成为它们最简单和最适当的财源。
对这种国内税收权曾提出许多恐怖的理由,以激起人民的忧虑:两套税务官,双重税收造成他们的双重负担,以及可恨的、强迫性的人头税的各种可怕形式,都被巧妙的政治诡辩说得天花乱坠。
至于第一点,在两种情况下不可能有两套官员:其一是在征税权完全归联邦执掌的地方,这适用于进口关税;其二是在对象尚未属于州的任何规定的地方,这可适用于各种对象。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性是合众国或者完全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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