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篇(2/5)
资源,它的农业、商业和工业的情况、产品和消费的性质以及各种类别的财富、财产和工业的一般了解呢?
一般国家,即使在一种比较民主的政体下,通常把金融管理交给某一个人或由少数人组成的委员会。他们首先详细研究和准备,征税计划,然后由最高当局或立法机关通过,成为法律。
善于研究的开明政治家,到处被认为最适于合理选择适当的征税对象,这就清楚指出,就人类的见识对这个问题的影响而论,征税需要的地方情况知识属于哪一种类了。
打算列入国内税的总名义下的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虽然这两种都遭到反对,但是反对的论据似乎仅限于前一种。的确,就后者而言,它指的必然是消费品的关税和国产税,人们难以设想所担忧的困难的性质是什么。关于那些税的知识,显然一定是商品本身的性质所能显示的那种知识,或者很容易地从任何见识广博的人士,特别是从商人阶级那里获得的知识。一个州不同于另一州的情况,一定是极少的,简单的而且是容易理解的。应该注意的主要事情是,避开那些以前拨给某一州使用的商品;而各州的税收制度也是不难弄清楚的。这往往能从有关的法典和若干州的议员所提供的情况中了解到。
这种反对意见应用到不动产或房地产时,初看起来似乎较有根据,但是即使由此看来它也经不起仔细的研究。地产税通常用如下两种方式之一征收:根据永久或定期的实际估价,或者根据专职估价官员的意思或他们的最好判断而进行的临时估价。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执行这项需要了解当地详细知识的业务,必然交给考虑周到的特派员或估税官,他们是为此目的由人民选出或经政府任命的。法律所能做的一切,必然是任命人选或规定选举或任命的方式,决定他们的人数和资格,以及大致规定他们的职权。这一切当中有什么是国家立法机关所不能执行而州的立法机关能够执行的呢?两者当中任何一方只能注意到一般原则。如前所述,当地的详情必须告诉执行计划的人。
但是可以用一个简单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这必然会完全令人满意。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利用各州内部的制度。联邦政府可以完全采纳和应用各州征收这种税款的方法。
应该想到,这些税的比例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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