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篇(3/3)
如果这些法律不能成为最高法律,那么从这点上能得出什么结论呢?这些法律又相当于什么东西呢?显然它们什么也不是。一条法律顾名思义包括最高权力。法律是一种规定的对象所必须遵守的条例。这是一切政治联合所产生的结果。如果个人参加一个社团,该社团的法律必然是他们行为的最高标准。如果几个政治社团加入一个较大的政治社团,后者按照宪法赋予它的权力而制定的法律,必然高居于这些团体和组成这些团体的个人之上。否则它只不过是一种有赖于双方诚意的盟约,而不是一个政府,政府不过是政治权力和最高权力的另一种说法罢了。但不能根据这个原则就说,较大团体的那些不符合其宪法权力并且侵犯较小团体的剩余权力的法令,将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法令只会是篡夺的法令,而且应该这样看待它们。因此,我们看出,宣布联邦法律有最高权力的条款,和我们以前已经研究过的条款一样,只宣布一个必然从联邦政府的组成直接得出的真理。我以为,不会不注意到,它明确限制这种法律上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我提到这点只是作为制宪会议慎重行事的例子;因为这种限制即使没有表示出来,也应该为人所了解。
因此,虽然一种为了合众国的用途而征收税款的法律在性质上是至高无上的,而且不能合法地加以反对或控制,然而一种废除或阻止州政府征税的法律(除非是对进出口商品),就不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而是一种宪法所没有授权的篡夺行为了。就对同一样物品不适当地加征税款会使征税困难或不稳定而言,这是一种相互的不便,并非起因于任何一方权力的优劣,而是由于一方或另一方用对双方同样不利的方式不适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然而,可以期望和设想,相互有利会造成这方面的一致,从而避免任何重大的不便。根据整个情况可以得出结论说,各州在新宪法下面会保留一种独立而不受拘束的权力,它可以在它们迫切需要的范围内,通过各种税收(进出口关税除外)筹措收入。在下一篇论文中将要指出:在征税条款上这种同时并存的权力,是唯一可以用来代替州的这一部分权力完全从属于联邦权力的情况。
普布利乌斯
原载1788年1月4日,星期五,《纽约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