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篇(2/3)
些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力。但是关于宪法上宣布的其他一切权力,同样的过程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正是特别为了执行这些权力,这种被故意称为包罗万象的条款授权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切必要而适当的法律。如果有什么可以反对的东西,必须在这个一般声明所依据的特殊权力中去寻找。这个声明本身,虽然可以指责它有重复或多余的缺点,至少是完全无害的。
但怀疑者可能会问:那么为什么要采用这个声明呢?回答是,这样做只能是为了更加谨慎,防止以后想削弱和逃避联邦的合法权力的人们吹毛求疵。制宪会议也许预料到这些论文反复阐述的主要目的是,对我们政治幸福威胁最大的危险就是各州政府最后会削弱联邦的基础,因此可能认为在如此主要的一点上必须解释清楚。不管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根据反对它的呼声来判断,谨慎小心显然是明智的,因为正是那种呼声吐露出怀疑这一伟大而必要的真理的意向,这个真理显然是该条款所要表明的目的。
但是可能再问:由谁判断为执行联邦权力而打算通过的法律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呢?我回答说:第一,这个问题是既由于说明性的条款也由于单纯授予那些权力而提出的;我回答说:第二,全国政府和其他政府一样,首先必须判断自己行使的权力是否适当,最后再由选民去判断。如果联邦政府超越其权力的正当范围,并且滥用权力,创立政府的人民必然求助于他们所建立的标准,并采取作为谨慎考虑的应急措施,来补救对宪法造成的损害。从宪法观点看来,法律的适当与否,必须经常决定于作为法律基础的权力的性质。假定联邦立法机关利用对其权力的某些牵强附会的解释(这的确是不易想象的),企图改变任何一州的继承法作此尝试时,它岂不是明显地超越其权限,而且侵犯了该州的权限吗?再假定,联邦立法机关借口其税收受到干扰,就着手废除由某一州的当局所征收的土地税;这就侵犯了关于这种税收的同时并存的权力,该项权力又是宪法明确认为属于州政府,这岂不是同样明显的事情吗?如果在这个题目上有所疑惑的话,完全是那些理论家的功劳,他们怀有一种对制宪会议计划轻率的仇恨情绪,努力把疑问包藏在为了掩盖最简单明了的真理的云雾之中。
但据说联邦的法律将要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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