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篇(2/3)
需要有全面征税权那样明确的主张,会在善于辨别的人们中间遇到什么反对者?虽然这些主张已经在别处予以充分说明,但是这里扼要重述一下,作为研究可能对它们提出的反对意见的导言,也许不是不适当的。这些主张大体如下:
一个政府应该拥有全面完成交给它管理的事情和全面执行它应负责任所需要的各种权力,除了关心公益和人民的意见以外,不受其他控制。
由于主管国防和维护公众安全防止国内外的暴力行为的责任包括对不可能规定范围的灾难和危险的准备,所以作此准备的权力除了国家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对策以外,不应有其他限制。
由于税收是用以获得应付国家迫切需要的手段的主要方法,所以充分获得税收的权力,必须包括在为迫切需要作准备的权力之中。
由于理论和实践同时证明,获得税收的权力在对各州集体行使时是无效的,所以联邦政府必须授予用寻常方法征税的无限权力。
如果经验并未证明相反的情况,自然会得出这样结论:全国政府有全权征税是适当的,确实可以以这些主张为根据,不需要借助于任何其他论证或说明。但是事实上我们发现,新宪法的反对者,迄今没有默认其正确或真实,似乎在竭力反对计划中的这一部分。因此,把他们用以表示反对的论点分析一下,也许是符合要求的。
最经常利用的反对论点大体可以归纳如下:“不能因为联邦的迫切需要无法加以限制,就认为其征税权不应受到限制。税收对地方政府的用途和对联邦政府的用途都是同样需要的;对人民幸福来说,前者至少和后者是同样的重要。因此,州政府应当有能力支配供给自己需要的手段,就像全国政府拥有关于供应联邦需要的同样权力一样。但是后者的无限征税权可能,而且到时候很可能剥夺前者提供自身需要的手段,会使他们完全听从国家立法机关的摆布。由于联邦的法律将要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又由于它将要有权通过为执行建议授予它的那种权力所必需的一切法律,全国政府随时可以借口与其本身目的有抵触而撤销为了州内目的而征的税收。为了使国家税收生效,也许主张这样做是必要的。这样一来,所有的税收财源将逐渐成为联邦独占的东西,把州政府完全排除在外。”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