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篇(1/3)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在各种讨论中,都有一定的基本真理或首要原理,它们必然作为以后一切推论的根据。这些真理含有一种内在的证据,它能先于一切思考或组合得到人们的赞同。在产生并非这种结果的地方,必然是由于知觉器官的某些缺点或失常,或者由于某些强烈的兴趣、情感或偏见的影响。几何学原理就具有这种性质:“整体大于部分,等于同一事物的东西彼此相等,两条直线不能围成一个平面,凡是直角彼此都相等。”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其他原理也具有同样的性质:例如没有原因就不能有结果,手段应当与目的相称,每种权力应当与其对象相称,注定要影响一种自身不能进行限制的目的的权力,也应不受限制。后两门学科中还有其他的真理,如果它们不能自称属于公理之列,仍然是公理的直接推理,本身又是如此明了,而且如此符合常识的自然而淳朴的支配,以致它们以几乎同样不可抗拒的力量和信念唤起健全而无偏见的人们的同意。
几何学研究的对象是那些完全脱离激动人心的强烈情感的那些研究,所以人类不仅很容易接受比较简单的科学定理,甚至还有那些深奥的反论,那些反论虽然能够证明,但是同自然概念是矛盾的,这些概念没有哲学的帮助,会引导人们在思想上接受这种学科。物体的无限可分性,或者换句话说,有限物的无限可分性,甚至扩大到最小的原子,是几何学家同意的一个论点,虽然这对常识来说和那些遭到不信宗教的人们所不断攻击的任何宗教玄义同样难以理解。
但是在伦理学和政治学方面,人是很不容易处理的。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情况是合理而有益的。慎重和调查研究是防止错误和欺骗的必要防护品。但是过于难弄,就可能变质为顽固、倔强或虚伪。虽然不能要求伦理和政治知识的原理一般具有和数学原理同样程度的确实性,但是它们在这方面的可信,要比人们在个别情况下的行为显示的信心高得多。含糊之处往往在于说理者的情感和偏见,而不在于题目本身。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理解不公正。但是他们由于屈服于某些顽强的偏见,而在言辞上进行纠缠,在细微的区别上混淆不清。
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如果我们承认反对者是真心反对):像表明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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