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篇(35)(2/4)
定必要的和适当的法令,就必然有权改变承继法和地产转让法或在有关的案件中取消由陪审团进行审讯。如果深信不疑,同样是荒谬的。因此很明显,推测缺乏要求地方武装帮助的权力是全无依据的,从而得出的结论是:把这推测应用到联邦政府对民兵的权力上是不正直和不合逻辑的。能用什么理由推论:只是因为在必需时有权动用民兵就意味着要把它作为权力的唯一工具呢?对于有理智的人作出这样推论的动机,我们将如何看待呢?我们将如何防止仁慈和判断之间的矛盾呢?
由于对共和政体猜忌精神的奇妙推理,甚至还教训我们担心在联邦政府掌握下的民兵本身也有危险。说什么由热情的青年所组成的特别团队,可能有助于专权思想。全国政府可能采用什么计划来管理民兵,是不能预测的。但我的意见与那些把特别团队当作危险而加以反对的人大不相同;如果宪法得到批准,如果要我把自己在民兵编制问题上的意见提交由本州选出的联邦议会议员,我会向他提出大意如下的说法:
“训练合众国全部民兵的计划,如果能够付诸实行,是有损无益的。要在军事行动方面相当熟练,是一件需要时间和训练的事情,不是一朝一夕、甚至一个星期所能做到的。迫使大批自由民和其他阶级的大批公民为了军事训练和机动演习而武装起来,并且必须尽可能进行多次演习,以便达到取得训练良好的民兵资格这种完善程度,这对人民会是一种真正的痛苦,并且是一种严重的共同麻烦和损失。这样会使国家的生产劳动逐年减少,按目前人数计算,总数不会比各州民政机构的全部支出少多少。试图去做一件会使劳动和工业大量缩减到如此可观程度的事情,是不明智的。这种试验即使进行的话,也不会成功,因为人民不会长期忍受下去。就一般人民来说,让他们适当地武装和装备起来,并且为了了解这一点不应受到忽视,一年必须召集他们一两次,他们的目的再也没有比这更合理了。
“但是,虽然全国的训练计划,必须由于无益或行不通而放弃,然而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要尽快地采用一个关于民兵的适当编制的精密计划。政府应当特别注意组织一个大小合适的精选队,所依据的原则是使他们在需要时真正适于服役。由于规定了这样计划,就可能有一个优秀的、训练良好的民兵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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