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篇(35)(1/4)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管理民兵以及在发生叛乱和入侵时指挥民兵作战的权力,是负责管理共同防务和保卫邦联内部和平的必然职责。
民兵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统一,在动员他们为公共防务服役时会产生最良好的效果,这一点不需要军事学上的技能就能看得出来。这能使他们在阵地上和战场上执行任务时互相谅解,协调一致————一支军队在作战时这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有利条件;还能使他们在军事技能上很快达到熟练程度,这对他们的作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把民兵的管理交给全国政权来指导,才能做到所希望的统一。因此,制宪会议的计划提出授权联邦“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并且规定当作合众国部队使用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任命军官和按照国会的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
在用来反对制宪会议计划的各种理由中,再没有比攻击这种特殊规定的理由更出乎意料或更站不住脚了。如果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家的最自然的屏障,它就当然应该由作为国家安全的保护者的那个机构来管理和支配。如果常备军危及自由,负责保卫国家的机构对民兵的有效权力,应当尽可能除去这种不良制度的诱因和口实。如果联邦政府在需要军事力量支援地方行政长官的紧急情况下取得民兵的帮助,就能更好地排除另一种兵力的使用。如果它不能利用前者,就不得不借助于后者。使军队成为毫无需要,是一种比一千道书面禁令更加可靠的防止军队存在的方法。
为了对召集民兵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表示憎恨,曾有人说,新宪法里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可以出动地方武装来帮助地方长官执行其职务;因此推论说,军队是其唯一的助手。已经发表的那些反对意见,显然是东拉西扯,有时甚至来自同一个来源,因而很难对倡议人的诚意表示称赞或者作出适当的评论。就是这些人一会儿对我们说,联邦政府的权力会是专制而无限的,一会儿又告诉我们,联邦政府连动用地方武装的权力都没有。幸而后者缺乏事实就和前者说得过分是一样的。联邦政府有权通过一切必要而适当的法令来执行其公开宣布的权利,自然就有权要求公民对受权执行这些法令的官员进行帮助,怀疑这一点是荒谬的;对于有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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