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篇(3/5)
平时期不准维持常备军,而是说不应维持常备军。这种含糊的措辞,似乎是妒忌和信任发生冲突的结果,一方面无论如何想要废除这种建制,另一方面却认为绝对废除这种建制是不明智的、不安全的。
能否怀疑,每当认为公共事务的情况需要违背这一条例时,立法机关会把它解释为只是一种告诫,并且使它服从这个州的需要或假设的需要吗?让上述的关于宾夕法尼亚的事实去判断吧!那么可以这样问:如果这个条例在有被置之不顾的倾向时即完全失效,它又有什么用处呢?
让我们研究一下,提到的这个条例和新宪法中限制军事拨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条例,在效果上有无类似之处。前者期望过奢,不能产生任何结果;后者避开轻率的极端,并且同因国家的紧急情况而作的适当规定完全一致,会起一种有益的和有力的作用。
根据这个条例,合众国的立法机关有义务每两年至少讨论一次维持常备军是否适当,在这一点上作出新的决定,并且在他们的选民面前通过正式表决,宣布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使他们十分不慎重,愿意这样不适当的信任行政部门,他们也不能随意把维持军队的固定经费交给它。由于党派情绪在不同程度上必然会影响一切政治团体,毫无疑问,国家立法机关中有人非常愿意对这些措施提出责难,并且责备大多数人的意见。维持军事力量的条例,将经常成为争辩的好题目。这个问题每次提出,反对党就会吸引公众对此问题的注意。如果多数人真想越过适当的限度,社会就会得到危险的警告,并且会有机会采取对付危险的措施。除了国家立法机关中的党派以外,每逢讨论时,各州立法机关往往不仅警觉地,而且以怀疑和妒忌的态度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联邦政府的侵犯。它们经常会注意国家统治者的行为,如果发生任何不妥当的事情,随时会向人民敲起警钟,这不仅是他们的不满的呼声,而且,如果需要的话,还是他们不满的权力。
推翻一个伟大社会的自由的计谋,需要时间成熟才能执行。一支庞大到能够严重威胁这些自由的军队,只有逐渐增大才能形成;这就不仅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暂时结合,而且需要长时期地不断共谋。这样一种结合究竟有可能存在吗?这个结合是否可能保持下去,并且通过不断变化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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