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篇(2/5)
特权,直到将其最庞大的权利的绝大部分消灭为止。但是直到1688年的革命使奥伦治亲王登上了大不列颠王位时,英国的自由才得到完全的胜利。作为未经限制的作战权力的附带权力————国王的一项公认的特权,查理二世利用自己的权力在和平时期维持了五千名正规军的组织。詹姆斯二世将此数增加到三万,用皇室年俸支付军饷。革命时为了废除这样危险的权力,当时制定的权利法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和平时期在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如未经议会同意就是违法。”
在英国,当自由的倾向达到极点时,除了禁止只用行政长官的权力来征募或维持常备军以外,无人认为有防止常备军危险的必要。实现那次著名革命的爱国者,非常稳健而见多识广,所以并不想对立法决定权加以任何限制。他们知道,一定数目的警卫队和守备部队是必要的,对国家的紧急状态不能规定明确的范围,在政府的某个部分必须有以防万一的权力;当他们把这种权力的行使交给立法机关判断时,他们就达到了同社会安全一致的那种谨慎的终点了。
根据同一来源,美国人民可以说得到了和平时期的常备军危及自由的传统印象。革命的环境在同保护公众权利有关的每一点上鼓舞了公众的感情,在某些情况下,还把我们的热情提高到超过国家应有温度的程度。两个州在军事建制条款方面限制立法机关权力的企图,就属于这些情况。教导我们妒忌世袭君主权力的那些原则,被过分地推广到人民议会的人民代表身上。即使在未曾采纳这种错误做法的某些州里,我们发现那些不必要的声明说:未经立法机关同意,在和平时期不宜设置常备军。我认为这种声明之所以不必要,是因为把同样条款列入英国权利法案的理由,对于任何州宪是不适用的。根据那些宪法征募军队的权力,除了完全属于立法机关以外,不能有其他解释。在只有立法机关有权征募军队的情况下,声明未经该部门的同意不准进行此事,即使不是荒谬的,至少也是多余的。因而,在某些州宪中,其中包括被欧美公正称颂为在我国建立的最好政体之一的纽约州宪中,对这个问题只字不提。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似乎是一般禁止和平时期军事建制的那两个州里,使用的语调与其说是禁止的语气,不如说是告诫的口吻。没有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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