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篇(1/4)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对于打算授予联邦政府有关建立和指挥国家部队的权力来说,我只遇到一个具体的反对意见,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就是对和平时期常备军的存在未作适当的规定。现在我要尽力指出,这个反对意见的依据是不充分的而且是不牢固的。
这个反对意见的确是以最含糊而笼统的方式提出的,它只用大胆的断言来支持,没有论证的形式,甚至也没有理论上的依据;它同其他自由国家的实践相矛盾,也同目前大多数州宪法中所表示的美国的一般认识相矛盾。现在回想起正在考虑的反对意见的关键,在于假设必须在建立军事建制的条文方面限制国家的立法权力,这种说法看来是适当的。这一原则除了在我们一两个州宪法中能够看到外,是闻所未闻的,并且遭到了其他各州的反对。
如果有一个不熟悉我们政治的人,没有事先审阅制宪会议公布的计划,现在就来阅读我们的报纸,他自然会得出下面两个结论之一:要么计划中包括一项肯定的指令————平时必须维持常备军;要么它授予最高行政首脑征募军队的全权,而不受立法部门的任何形式的控制。
如果他后来仔细审阅了计划本身,他会惊奇地发现,两者都与事实不符。征募军队的全权在立法机关手里,而不在最高行政首脑手里;这个立法机关是一个民众团体,由人民定期选举的代表组成;他发现,并没有他所想象的那种赞成常规军的规定,相反,关于这个问题倒是有一个对立法机关的职权进行重要限制的条文,这个条文禁止对支持陆军的拨款期限超过两年以上;这种预防办法,经过进一步考察,看来是反对没有明显需要而维持军队的一种重大的和真正的保证。
我所假定的这个人在初次的推测感到失望以后,可能会更进一步地进行推测。他自然会对自己说,所有这些热烈感人的雄辩,不可能没有一些貌似有理的借口。一定是如此珍惜自己自由的本国人民,在他们以前业已制定的所有的宪法范例中,对这一点都加上了最明确、最严厉的预防办法,在新计划中省略了这一点,造成了人们的忧虑和争吵。
如果在这种印象之下,他继续查阅几部州宪,他会大失所望地发现其中只有两部 (31) 包括禁止平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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