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6/7)
,对于他们借以任职的权力特别尊重,再也没有比这更加合乎自然的事情了。根据目前宪法签订的合众国条约,容易于被十三个不同的立法机关以及根据它们的权力办事的同样多的最后审判法庭所违背。于是整个联邦的信用、名誉与和平,不断由联邦成员的偏见、情感和利益所支配。对这样一个政府难道外国有可能尊重或信任它吗?美国人民有可能会长期同意把他们的荣誉、幸福和安全寄托在如此靠不住的基础上吗?
在对邦联政府作出的这个评论中,我只限于指出它的最具体缺点;不去详述另外一些缺点,由于这些缺点,打算授予邦联政府的大部分权力多半没有实现。此时,对于能够放弃先入之见的深思熟虑的人们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这个制度是如此错误百出和不健全,以致不能加以修改,而必须完全改变它的主要特征和性质。
国会组织本身,完全不适于行施委托给联邦的权力。单是一个议会,也许可以适当地保存以前授予联邦首脑的那些薄弱的或者说被束缚的权力;但是把这种权力和那些连新宪法的比较有节制的反对者都承认应该归于合众国的附加权力都托付给议会,就会不符合有效政府的所有原则了。如果那个计划不被采纳,如果联邦的必要性能够战胜旨在分裂联邦抬高自己的野心家的目的,我们可能会计划把附加权力给予国会,如同现在的设置那样。不是这部机器由于内在结构薄弱而分崩离析,即使我们作出不明智的努力去维持它;就是由于需要所迫不断增加它的力量和功能,我们最后将在一个单一的机构里积累起一切最重要的特权,从而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人类糊里糊涂地创立的一种极为可憎的政体。这样,我们事实上就会建立起新宪法的反对者渴望防止或假装渴望防止的那种虐政。
目前的联盟制度从未经过人民批准,这一点对它现存缺点影响匪浅。由于它所依靠的基础仅仅是几个议会的同意,所以它经常遇到关于它的权力的合法性的复杂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产生立法撤销权的重大原则问题。由于这个制度要由州的法律批准,所以有人争辩说同一权力可以撤销联邦的法律。不管坚持契约当事人的有权撤销契约这种说法是一种多么大的异端,但这原则本身也有不少的拥护者。这类性质的问题的可能产生,证明必须把我们的全国政府的基础奠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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