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4/7)
公众事务方面能够控制多数,那么多数人为了能做出一点事情,就必须依从少数人的意见;于是少数人的意见就能统治多数人的意见,而且给全国的行动定下了调子。因此就有令人厌恶的拖延,不断的磋商和密谋;有关公益的卑鄙的妥协。然而在这样的制度下,能够有这种妥协还是幸运的,因为在某些场合下事情并不允许妥协,于是政府的措施必然会有害地搁置起来,或者注定失败,往往由于不能同时获得必要的票数而处于停滞状态。局势往往处于不振状态,有时则近乎混乱。
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原则给国内外提供派别斗争和舞弊的机会,比允许由多数人意见做决定的原则还要多,虽然曾经有过与此相反的推测。错误来自在某些紧要关头阻碍政府前进的可能出现的危害未予应有的注意。当宪法要求多数人赞同执行某种国家法令时,我们容易满足于一切平安无事,因为似乎不至于做出任何不适当的事来。但是我们忘记了,通过阻碍必须要做的权力和使事情保持在某些时候偶然处于不利状况的权力,可能阻碍多少好事,又可能产生多少坏事。
例如,假定我们同某一外国联合,同另一外国进行战争。假定我们的情况需要求和,可是我们盟国的利益或野心使它要把战争继续下去,认为我们有理由单独妥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这个盟友显然会发现,利用贿赂和诡计束缚政府媾和的手脚,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达到这个目的要比简单多数容易得多。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不得不贿赂少数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得不贿赂更多的人。根据同样原则,对于同我们的交战的外国来说,扰乱我们的议会,阻挠我们的努力,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从商业上看,我们可能受到同样的不便。一个与我们订有贸易条约的国家,能够更容易地阻止我们同它在贸易上的竞争者建立联系,尽管这样的联系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
不应该把这类弊病看作虚构的东西。在共和国的许多优点中也有缺点,其中之一是很容易为外国舞弊提供门路。一个世袭君主,虽然常常要为其野心牺牲其人民,但他本人对于自己政府和国家的对外荣誉却非常关注,以致某个外国不容易给他相当于他因背叛祖国而蒙受损失的相应物品。虽然其他各种事例很多,但是世人目睹这种形式的皇帝卖国的例子却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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