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3/7)
见解。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州的多数却是美国人民的少数(29) ;而三分之二的美国人民不会长期甘愿按照人为的区分和推论的花招,使自己的利益听任三分之一的人口处理和摆布。较大的州不久就会嫌恶从较小的州接受法律的主张,默认丧失他们在政治地位上应有的重要性,不仅会对权力的热爱麻木不仁,甚至会牺牲对平等的渴望。期望前者既不明智,要求后者也不公正。小一些的州考虑到自己的安全和福利多么特殊地依赖于联合时,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放弃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如果不放弃,会成为长期联合的致命伤。
可能有人反对说:最重要的决议不是由七个州,必须有九个州,或者总数的三分之二的同意;由此可以推论说:九个州经常会包括联邦中的多数。但这并不排除面积和人口很不相同的各州有同等投票权是不适当的,就事实而论,这个论断也不正确,因为我们能够举出其总人数还少于人民多数的九个州的名字(30) ,而在宪法上这九个州是有可能投一致票的。此外,有些相当重要的问题是可以由微弱的多数决定的;还有一些使人怀疑的事情,如果被解释为有七个州投票就完全够了就会使投票的作用扩大到最重要的事业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州的数目可能增加,投票比例却没有相应增加的规定。
但是这还不是问题的全貌。初看起来像是补救的办法,实际上却是有害的东西。使少数有权否决多数(在需要超过多数才作决定的情况下,往往如此),其趋势就是使多数人的意见服从少数人的意见。由于少数几个州不出席,国会往往处于波兰议会的情况,那里只要有一票就足以停止其一切行动。联邦的六十分之一,大约相当于特拉华和罗得岛,就曾多次反对完全禁止它进行活动。这就是实践效果与理论上预期的效果完全相反的一种高深理论。在公众团体中必须意见一致或近乎一致,这是以对安全有帮助为前提的。但是其真正作用却是妨害管理,破坏政府的能力,并且用随意处理、反复无常、无关紧要的计谋、社会骚乱、腐败的结党营私,等等,来代替值得尊重的多数人的正常审议和决定。在一个国家的紧急关头中,通常是需要采取行动的,其政府的好坏和强弱是极其重要的。公众事务必须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继续进行。如果顽固的少数在用最好的方法处理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