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1/7)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目前联邦制度的缺点除了已经列举的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并非不重要的缺点,那些缺点凑合起来使这个制度完全不适宜管理联邦的事务。
缺乏管理商业的权力,是所有党派都承认的一个缺点。这种权力的效用,在我们探讨的第一个题目中,已经探讨过了。由于这个原因,以及对这个问题意见一致,所以就没有什么必要在这里加以补充了。根据最肤浅的看法,显然不存在同贸易或金融的利益有关、而且更强烈要求联邦管理的事物。缺乏这种管理,已经成为同外国订立有利条约的障碍,并且造成了各州之间的相互不满。凡是熟悉我们政治联盟的性质的国家,没有一个会不明智到同合众国签订条约的程度,因为他们通过条约就要让与对他们说来多少有点重要的特权。他们知道,联邦方面承担的义务可以在任何时候被其成员违犯;他们从经验中发现,他们可以在我们的市场上享受他们渴望的每种特权,除了暗示给予暂时方便以外,无须给我们任何回报。因此,下面这种情形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詹金森先生在向下议院提出一项管理两国暂时来往的议案,他在进行说明前先发表声明说,以前议案中的类似条款,是符合大不列颠商业的每项目的的,因此,在发现美国政府是否更加言行一致以前,还是坚持原案比较稳妥。(27)
有些州竭力设法利用各种禁例、限制和排斥来影响英国在这方面的做法,然而由于缺乏总的权威和各州内部意见不同而造成的缺乏同心协力,迄今已使诸如此类的每次尝试都遭失败,今后只要采取一致措施的障碍继续存在,这类试验还会继续失败。
某些州的干涉性的、不友善的、与联邦精神相反的规定,在不同情况下曾给其他各州提供表示愤怒和抱怨的正当理由。值得担心的是,这种性质的事例,如果不用国家的管理加以制止,可能会增加和扩大,直到它们成为不和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其严重性不亚于邦联各部分之间进行往来的有害障碍。“日耳曼帝国(28) 的商业,不断受到一些诸侯和城邦对通过他们领土的商品征收多种关税的束缚,由于这种做法,日耳曼如此幸运形成的名水大川几乎完全无用。”虽然我国人民的天性,从不容许把这种描写完全应用到我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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