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3/4)
对同一州内各县进行比较,也同样可以说明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用土地总值或总人口作为标准,那么凡是熟悉纽约州的人,没有人怀疑:金县的流动财富比蒙哥马利县的流动财富看来要大得多。
各国的财富决定于各式各样的原因。位置、土壤、气候、物产性质、政府性质、公民的天资、他们掌握知识的程度、商业、技术和工业等方面的状况————这些情况以及其他许多过于复杂、微小或过于偶然、以致无法逐一详述的情况,在各国相对富饶方面造成难以想象的差别。结果很明显,不可能有衡量国家财富的共同标准,当然也就没有决定各州纳税能力的一般的或固定的准则了。因此,用诸如此类的准则来规定邦联成员纳税额的企图,必然会造成明显的不平等和极大的压抑。
如果能够想出任何方法来强迫各州依从联邦的要求,那么,在美国,这种不平等本身就足以造成联邦的最后的灭亡。受难各州,不会长期同意在这样的原则上保持联合:它把公共负担用非常不公的办法进行分配,并且打算使某些州的公民变得贫穷,受到压迫,而其他各州公民则几乎感觉不到他们需要承担的一小部分负担。但这是与定额和征收原则分不开的一种弊病。
除非授权全国政府用自己的方法筹措收入,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避开这个麻烦。进口税、国产税,总之一切消费品的关税,好比一种液体,到时候总会与付税的财力相平衡的。每个公民的纳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便,而且可视其资力加以规定。富人可以浪费,穷人能够节约;只要适当选择适于征税的商品,就经常可以避免个人受到压迫。如果在某些州里发生对某些商品征税不公平的现象,这些现象多半会被其他州里对其他商品征税的同样不公平现象所抵消。在时间和事物的进程中,平衡,就它能在如此复杂的问题上的实现情况而论,将会在各地建立起来。或者说,如果不公平现象仍旧存在,那么这些现象在程度上既不会如此严重,在作用上如此一致,也不会在外观上如此可厌,就像在任何可以以想象的范围内由于指标而必然产生的那种可厌的外观一样。
消费品税的明显优点,在于本身具有防止过度的性质。它们规定自己的限度;不破坏扩大税收的目的,就不能超越这个限度。当这种限度应用于这个目的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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