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1/4)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在最近三篇论文中已经概括地回顾了描述其他邦联政府的特征和命运的主要情况和事实,现在我要继续论述我们的现有制度已经使我们失望的那些最重要的缺点。为了给适当的改正作出一种可靠而令人满意的判断,我们绝对需要熟悉这种弊病的程度和恶劣性质。
目前邦联政府第二个最明显的缺点,就是它的法律完全缺乏支持。现在组成的合众国没有权力通过罚金、停止或剥夺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来强制人民服从决议或惩罚违犯决议的人。没有明确授予他们对不尽职责的成员使用武力;如果说基于各州间的社会公约的性质,这种权利应当划归联邦首脑,那也一定是不顾邦联条款第二条的有关部分进行推论和解释。这一条说:“各州得保留国会未曾明确授合众国的各项权力、权限和权利。”毫无疑问,假定这种权利不存在是极其荒谬的,但是我们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接受那个看来荒谬的假定,要么把这个条款推翻或者搪塞过去。这个条款是新宪法的反对者近来一再颂扬的题目,新宪法正因为没有这种条款,曾经受到许多貌似有理的责备和严厉的批评。如果我们不愿削减这条被称赞的条款的力量,我们就不得不得出结论说,合众国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政府标本,这个政府连执行法律的宪法权力的影子都没有。从已经援引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美国邦联在这方面不同于任何类似的其他制度,并且在政治界展示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现象。
各州政府缺乏相互保证,是联邦计划中另一个重大缺点,在组成联邦的条款中,并未申明这类保证。假如从效用考虑,暗示应有一种不言而喻的保证,要比从同样的考虑暗示应有一种不言而喻的强制权力会更加昭著地背离上述的条款。缺乏保证,后果虽然可能使联邦遭到危险,但是并不像联邦的法律缺乏宪法支持那样会直接侵犯联邦的存在。
如果没有保证,来自联邦的、能抵制那些有时威胁州宪法存在的内部危险的帮助,也一定不存在了。篡夺权力的情形会在每个州里抬头,摧残人民的自由,而全国政府除了悔恨交集地眼看其侵害以外,在法律上什么事也不能做。成功的派别能在秩序和法律的废墟上建立苛政,而联邦在宪法上却不能为政府的同情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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