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4/4)
最近对它的“恩典”却是减轻自己的三分之一人口和领土的负担!
瑞士各州的联合,并不相当于一个邦联,虽然有时把它作为这种制度的稳定性的例子而加以引证。
各州没有共同的国库;即使在战争中也没有共同的军队;没有共同的货币;没有共同的法院;也没有主权国的任何其他共同的特征。
各州是由下列原因联合在一起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各州本身弱小;对强大邻国的恐惧(以前曾受某一强大邻国的统治);人民的风俗习惯简单而相同,很少引起争执;共同关心自己的属地,他们为镇压暴动和叛乱需要互助,这种互助有明确规定、而且是经常需要和经常提供的;以及调解各州之间纷争所需要的某些经常的和永久性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不合的双方各从中立州选出四名法官,他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就再选一名仲裁人。这个法庭,在保证公正的誓言下,宣告最后的判决,这种判决各州必须履行。这个规定的有效程度,可以从它们在1683年与萨伏依公国的维克多·亚马杜斯签订的条约的一个条款看出。在该条款中,仲裁人有义务在各州发生争执时作为居间人进行调停,需要时,可对不服从的一方采用武力。
就瑞士各州的特点与合众国各州的特点可以进行比较来说,就可以证实我打算确立的原则。这种联盟在寻常情况下无论有什么样的效力,在发生能考验其力量的争端时,就失效了。在宗教问题上的争执,曾有三种引起激烈的流血斗争的实例,事实上可以说分裂了这个联盟。从那时起,信仰新教的各州和信仰旧教的各州都有自己的议会,一切最重要的事情都在那议会里进行调停,因而使共同的议会除了关心共同的输出入税收以外,很少有其他事情可做。
这种分裂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结果,也就是产生了同外国结成的对立的联盟:一个是以新教徒联盟为首的伯尔尼与乌得勒支联盟的联盟;另一个是以旧教徒联盟为首的卢塞恩与法国的联盟。
普布利乌斯
原载1787年12月11日,星期二,《纽约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