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1/4)
(汉密尔顿、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我在前一篇论文中引用的古代邦联的实例,并未用尽有关这个问题的实验教训的原始资料。目前某些现存的制度建立在同样原则的基础上,是特别值得注意的。首先就是日耳曼国家。
公元初,日耳曼被七个不同的国家占领,没有共同的领袖。其中之一法兰克人,在征服高鲁人之后建立了以法兰克命名的国家。九世纪,好战的君主查理曼率领常胜军队东征西讨,日耳曼成了其广大领土的一部分。在其儿子治下的帝国发生瓦解时,这一部分建成了一个独立自主的王国。查理曼及其后裔无论在名义上或实际上都具有皇权的尊严。但是主要诸侯的封地是世袭的,他们组成了查理曼并未废除的国会,逐渐摆脱了束缚,进而取得主权和独立。皇权的力量不足以约束这样强大的扈从,或保持帝国的统一和平静。各诸侯和各州郡之间进行着最猛烈的战争,带来了各种灾难。皇权不能维持公共秩序,逐渐衰退,一直到它几乎在无政府状态中趋于消灭。造成了从士瓦比亚最后一个皇帝之死到奥地利系统第一个皇帝即位之间的长时期的皇权中断状态。在十一世纪,皇帝掌有全权;在十五世纪,他们的权力不过是象征性的装饰品而已。
这个封建制度本身具有邦联的许多重要特征,而构成日耳曼帝国的联邦制度就是从这个制度中发展起来的。它的权力属于代表邦联成员的议会,属于作为行政长官的皇帝,可以否决议会的法令,而且也属于皇家会议和枢密院会议,这两个司法机关在有关帝国的争执或其成员之间发生的争执中,有最高审判权。
议会掌有下列权力:帝国的立法,宣战与媾和,结盟,决定征兵和征税的定额,建筑防御工事,规定货币,接收新成员,使不服从的成员服从王国的禁令,借此剥夺其自主权和领地的占有权。邦联各成员严禁加入不利于帝国的盟约,严禁未经皇帝或议会同意在相互通商中征收市场税和关税;严禁改变币值,侵犯他人权利,帮助或窝藏扰乱治安的人。对于任何违犯上述禁令的人,要下令予以禁止。议会议员作为议员而言,随时应由皇帝和议会审判;作为个人,则由枢密院会议和皇家会议审判。
皇帝的特权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向议会提出建议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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