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2/3)
理的对象上得到有力的帮助。
各种比较微小的利益,必须由地方政府管理,这些利益会形成许多影响的溪流,流经社会的每个部分;然而如果不涉及过于冗长乏味的细节来补偿它可能提供的教诲,这些利益是不能予以详细论述的。
有一种特殊的便利属于州政府的职权范围,单是这种便利就足以把这个问题清楚而满意地加以阐明————我指的是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的一般管理。这在所有一切当中是民众服从和依附的最有力、最普遍和最有吸引力的根源。正是这一点,作为生命和财产的直接可见的保护人,由于其利益和恐怖经常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并管理一切个人利益和个人感觉最敏锐最关心的日常事件,所以比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更有助于使人们得到热爱、尊重和崇敬政府的印象。社会的这个伟大的接合剂,不受其他原因的影响,几乎完全通过各州政府的渠道自行扩散,它将保证州政府对各自的公民有一种非常明确的绝对统治权,使它们经常能与联邦的权力完全保持平衡,并且往往是联邦权力的危险的争夺者。
另一方面,全国政府的作用很少直接被公民群众所注意,来自这种作用的利益,主要将为理论家们所发觉而且得到他们的重视。关于比较一般性的利益,是不易为人民深切地感觉的,同样,也不易引起一种习惯的义务感和积极的依附感。
有关于这个题目的论述,已被我们所熟悉的一切联邦制度的经验以及同它们略有类似之处的一切其他制度的经验所证明。
虽然古代的封建制度严格说来并非邦联,但它们却有点那种联合的性质。有一个共同的领袖、酋长或元首,他的权力达于全国;若干分得大片土地的诸侯或封臣,以及许多下等诸侯或家臣,他们根据对封臣的忠顺或服从的条件占有和耕种这片土地。每个主要诸侯在他自己的领地之内就是一种君主。这个情况所产生的结果就是继续不断地反抗君主的权力,大的贵族或主要领主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国家首脑的权力一般过于弱小,不足以维持公共和平,也不足以保护人民免受直属领主的压迫。欧洲事务的这段时期,历史学家着重称之为封建无政府时期。
当一个君主是精力旺盛、好战成性、能力高强的人时,他会取得个人的威信和势力,而这在当时是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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