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1/3)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另一种异议与我在前一篇论文中已经论述并作了答复的异议性质不同,也许同样会被用来反对美国个别公民的立法原则。可能说:它会使联邦政府过于强大,使它能吸收那些可能被认为为了局部目的而适于留给各州的剩余权力。即使容许任何懂道理的人所需要的那种对权力爱好的最大自由,我承认我也难以发现委任管理全国政府的人有什么原因要剥夺各州的那些权限。我觉得一个州内部治安的管理对野心的引诱力是极其微小的。商业、金融、谈判和战争,对于受那种情感支配的人来说,似乎已包含一切有诱惑力的目标,而达到那些目标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首先就应该交付给全国家的得到委托的人。审判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私事,监督农业以及其他同样性质的事务,简言之,凡是宜于由地方立法机关考虑的那些事情,决不能成为全国司法权渴望关注的事情。因此联邦会议中不可能存在篡夺与它们有关的权力的倾向,因为行使那些权力的企图既困难又无效;而且由此而据有那些权力,对于全国政府的尊严、重要性和名声来说,也毫无作用。
为了辩论起见,承认仅是对统治的放肆和渴望就足以产生那种倾向。但是仍然可以肯定,国家代表的选举团体的理智,或者说几个州的人民的理智仍会控制这种贪得无厌的欲望。州政府侵犯国家权力总是比全国政府侵犯州的权力容易得多。证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州政府————如果它们正直而谨慎地管理其事务的话————通常对人民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这一情况同时也教导我们:所有联邦制度中都有一种固有的弱点;因而给予它们符合自由原则的一切力量,在它们的组织内也不会花费过多力气的。
州政府在影响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一部分是由于全国政府的结构松弛,而主要是由于州政府所注意的对象的性质。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人性的情感通常随着对象的距离或散漫情况而减弱。根据这个原则,一个人对家庭的依附胜于对邻居的依附,对邻居的依附胜于对整个社会的依附。各州人民对他们的地方政府往往比对联邦政府怀有更强烈的偏袒,除非这一原则的力量为后者的大为优越的管理所破坏。
人心的这个强烈倾向,会在各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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