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3/4)
帜。
对聪明人来说,这些意见产生的结果显然是:总而言之,如果可能建立一个能够管理公共事务并保持全国安宁的联邦政府,就其负责关心的对象而言,它所根据的原则一定和新宪法的反对者的主张背道而驰。这个政府必须将其作用传给公民个人。它一定不需要中间的立法机关,但是必须有权使用普通行政长官的权力去执行自己的决议。国家权力的尊严必须通过司法机关来表示。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一样,自己必须能直接说明每个个人的希望和恐惧,并吸引对人心最有影响的情感来支持自己。简言之,它必须据有州政府所有的一切手段,并有权采用州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方法,以执行委托给它的权力。
这种理论也许会有人反对说:如果任何一个州不满联邦的权限,它在任何时候就能阻碍联邦法律的执行,由于相反计划受到非难,而需要把问题同样引向使用武力的结局。
只要我们能抓住仅仅不服从与直接的和积极的反抗这二者之间的基本区别,这种貌似有理的反对意见就会立刻消失了。如果实施联邦的议案必须有州议会的参与,那么州议会只要不采取行动,或者行动时瞻前顾后,这个议案就会失败。这种失职可以用装模作样而不具体的条款来掩饰,以便不会表现出来,当然也不会引起人民对宪法的安全感到惊慌。州的领导人物甚至还会以暂时的便利、豁免或方便为理由,自夸这种不正当的侵犯行为是自己的功劳呢!
但是,假使全国政府的法律的执行,不需要州议会的干预,假使这种法律能直接在公民身上生效,州政府要是不公开粗暴地行使不合宪法的权力,就无法阻止其进展。懈怠或逃避都不能适应这个目的。州政府只得采取行动,并且按照这样的方式行动,以致使人无法怀疑它们侵犯了国家权利。这种性质的试验,在有一定能力进行自卫的宪法面前以及有足够觉悟、能辨别合法行使权力和非法篡权的人民面前,经常是危险的。这种试验的成功,不仅需要议会中有个多数派,而且还需要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合作。如果法官不参与议会的阴谋,他们会宣判这多数的决议违反国家最高法律,违反宪法和无效。如果人民没有受到州议员精神的感染,他们作为宪法的自然保护人,会加重天平上国家这一边的砝码,使之在这种争执中取得决定性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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