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4/6)
靠啊。
如果使我国的某些州处于同样的相互关系,并且放弃一种普遍的随意监督计划,那么此方案的确是有害的,会使我们遭到第一个题目下面所列举的一切祸患;但它至少会有不是自相矛盾而又切实可行的优点。放弃对邦联政府的一切看法,就会使我们组成一个简单的攻守同盟;就会使我们处于敌友关系交替变化的境地。因为由外国的阴谋滋养而成的相互嫉妒和对抗要求我们这样做。
但是,如果我们不愿处于这种可怕的境地,如果我们仍然坚持全国政府的计划,或者同样坚持由立法机关指导的监督权,我们就必须决定把那些构成同盟和政府之间主要区别的成分加入我们的计划;我们必须使联邦的权威达到政府的唯一真正对象————公民个人的身上。
政府意味着有权制定法律。对法律观念来说,主要是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换言之,不守法要处以刑罚或惩罚。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处罚,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这种处罚,无论是什么样的处罚,只能用两种方法来处理:由法院和司法人员处理,或者由军事力量来处理;行政上的强制,或者武力上的强制。第一种方法显然只能应用于个人;后一种方法必然要用来对付政治团体、社团或各州。显然没有一种司法程序能够作为强迫遵守法律的最后手段。对渎职者可以宣判,但这类判决只能用武力来执行。当总的权力限于组成这种权力的社团的集体机构时,每次违反法律必然造成战争状态;武力强制执行必然会成为人民遵守法律的唯一工具。这种事态当然不配具有政府的名义,任何慎重的人也不会把自己的幸福托付给它。
过去曾经有人告诉我们说,不至于会发生各州违犯联邦当局规章的情形;公益感会主宰成员的行为,并使它们完全依从联邦宪法的一切要求。目前,当我们将要从智慧和经验的至理名言当中得到更多教训时,这种言辞同我们现在从同一个地方听到的大部分的说法一样,都将被认为荒诞不经。这种说法总是暴露了全然不知驱使人类行为的真正动力,并且违背了建立民权的原来动机。究竟为什么要组织政府呢?因为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是否已经发现人的团体的作为比个人更加正直或更加无私的呢?人类行为的正确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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