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3/6)
邦的权力而不减少州的权力;指望联邦享有统治权,而各个成员又享有完全的独立。总之,他们似乎仍然盲目崇拜主权内的主权这种政治上的怪物。这就必须充分指出邦联政府的主要缺点,以便证明我们所经历的祸患并非来自局部的或细小的缺点,而是来自这个建筑物结构上的基本错误,除了改变建筑物的首要原则和更换栋梁以外,是无法修理的。
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虽然这一原则并没有贯穿到授予联邦的全部权力之中,然而它却渗透到并且支配着那些决定其他权力的效率的权力之中了。除了按比例分配的规则,合众国还有一种征调人员和征收款项的并不明确的处置权;但是各州却无权通过约束美国公民个人的规定实现以上目的。这种情况的结果是,虽然在理论上他们的有关这些问题的决定在宪法上是使联邦成员受约束的法律,但在实际上只不过是各州随意遵守或不遵守的一种劝告罢了。
这是人类思想不合情理的一个突出的实例,在我们从经验中得到有关此问题的所有告诫以后,仍然会发现有人反对新宪法,因为它脱离了一项原则,而该原则却是旧宪法的致命伤,本身显然是与政府的观念不相容的;简言之,该原则如果终于要执行的话,必然要用粗暴的武力来代替温和的政令。
独立国之间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而订立同盟或联盟的主张,决不是不合理的或行不通的,同这些目的有关的时间、地点、情况和数量等方面的一切详情细节均由盟约予以明确规定,什么事情也不留待未来酌定,盟约的履行要看双方的诚意。所有文明国家之间都有这种盟约,它们遭受战争与和平的经常变迁,订约国家既有遵守的也有不遵守的,要视其利益或情感而定。本世纪初,此种盟约在欧洲风行一时,当时的政治家一厢情愿地希望从盟约中得到好处,结果并未实现。为了要建立世界那一部分的力量平衡与和平,用尽了一切谈判方法,成立了三国联盟和四国联盟。但是这些联盟总是刚一订立就被破坏,这就给予人类一种有益而苦恼的教训:那些除了诚意的义务以外别无其他制裁手段、而且使和平与正义的一般考虑与任何直接利益或情感冲动相对立的盟约是多么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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