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5/6)
选民人数成比例,在小共和国所占的比例就大一些。结果是,如果大共和国里的合适人选的比例并不小于小共和国,那么前者将有较大的选择机会,从而就有较大可能作适当的选择。
其次,由于选举每一个代表的公民人数,大共和国要比小共和国多,所以不足取的候选人就更难于成功地采用在选举中常常采用的不道德手腕;同时由于人民的选举比较自由,选票也就更能集中于德高望重的人的身上。
必须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如同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一样,折中看来,两者都有麻烦之处。如果把选举人的数目增加得太多,会使代表很不熟悉他们当地的一切情况和次要利益;如果把选举人数减得太多,会使代表不适当地关注这一切,而很少了解和追求重大的全国性目标。在这方面,联邦宪法使两者恰当地结合起来,把重大的集体利益托付给全国的和地方的特别是州的立法机关。
另一个区别是,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主要就是这种情况,使前者的派别联合没有后者那么可怕。社会愈小,组成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的可能性就愈少;不同的党派和利益集团愈少,发现同一党派占有多数的情况就愈多;而组成多数的人数愈少,他们所处的范围就愈小,他们就更容易结合起来,执行他们的压迫人民的计划。把范围扩大,就可包罗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也就少了;换句话说,即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较难于显示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地采取行动。除了其他障碍以外,可以指出,即使意识到不正当的或卑鄙的目的,相互交往也往往由于需要赞同的人数相应地不信任而受到阻挠。
因此,很清楚,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优点不是在于能选拔见解高明、道德高尚,因此使他们能超出局部偏见和不公正的计划的代表吗?不能否认,联邦的代表最可能具有这些必要的才能。优点是否在于党派的种类较多,能更好地防止一个党派在数量上超过其他党派而且压迫它们呢?同样,在联邦内组成的种类更多的党派,加强了这方面的保证。总之,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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