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4/6)
宗教的动机都不能作为适当控制的依据。在个别人的不义和暴力行为上,找不到道德和宗教的动机,而随着人数的增多,它们的效果就相应地减少,也就是说,按照效果需要的程度而变化。
这样来看问题,可以得出结论说: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几乎在每一种情况下,整体中的大多数人会感到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联络和结合是政府形式本身的产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牺牲弱小党派或可憎的个人的动机。因此,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赞成这种政府的理论政治家错误地认为,如果使人类在政治权利上完全平等,同时他们就能在财产、意见和情感上完全平等。
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证我们正在寻求的矫正工作。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它和纯粹的民主政体的差别,我们就能理解矫正的性质以及它必然会从联邦得到的功效。
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
第一个区别的结果,一方面是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结果也可以适得其反。捣乱成性的人、本位主义者或别有用心的人,可能用阴谋、贿赂以及其他方法首先取得参政权,然后背叛人民的利益。结果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对于选举公共福利的适当保护人来说,是小共和国好呢还是大共和国好;从以下两个明显的理由可以清楚地决定是后者较好。
首先,应该指出,共和国无论多小,为了防止少数人的结党图谋,代表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同时,共和国无论多大,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混乱,代表必须限于一定数目。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代表人数并不同两个共和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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