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3/6)
人的权利有关,而是同庞大的公民团体的权利有关吗?而各种不同的立法者,还不是他们所决定的法案的辩护者和当事人吗?曾经有人提过一条有关私人债务的法律吗?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方的问题。法官应当在他们之间掌握平衡。然而政党本身是,而且必然是法官;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本国工业是否需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通过限制外国工业而得到鼓励?这是土地占有者阶级和制造业阶级会采取不同决定的问题,可能两者都不会专门关心正义和公益问题。对各种财产征税的分配,是一条看来需要极其公平的法令,然而恐怕没有一条法令能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党派提供更大的机会和诱惑来践踏正义的准则了。它们每使处于劣势的派别多负担一个先令,就给他们自己的腰包里节省一个先令。
开明的政治家能够调整这些不一致的利益,使之有利于公共福利,这种说法是徒劳的。开明政治家不会经常执掌大权。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作间接和长远的考虑,根本也不能作出这样的调整,而那种长远的考虑也很难胜过一个党派不顾另一党派的权力或全体人民的福利而争取眼前利益的打算。
我们的结论是,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
如果党争所包括的人不是多数,可用共和政体的原则来求得解决,这就是使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方法来击败其阴险的企图。党争能妨碍行政管理,能震撼社会,但不能在宪法的形式下进行,并掩饰其激烈的情况。另一方面,当党争包括大多数人在内时,民众政府的机构能使他们把公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当作占统治地位的感情或利益而作出牺牲。因此,我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就是,保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种党争的威胁,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让我补充说,这是使这种形式的政府摆脱长期受到的耻辱最为迫切需要的东西,从而能使这种政府为人们尊重和采用。
用什么方法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显然只能用两个方法当中的一个。要么必须防止大多数人同时存在同样的情感或利益,要么必须使具有同样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由于他们的人数和当地情况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如果冲动和机会巧合,我们深知,无论道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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