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4/4)
所涉及的范围来说,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准则。在这次研究的过程中,将会清楚地表明,当争论的原则已经普及时,它就成了政府中无法矫正的混乱和愚蠢无能的原因了。
联邦共和国的定义,看来就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是两者或更多的邦联合为一个国家。联邦权力的范围、变化和对象,都是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只要其成员的独立组织不撤销,只要这种组织为了局部目的和机构上的需要而存在,虽然它会完全服从联邦的总的权力,但在事实上和理论上,它仍然是几个邦的联合或者是一个邦联。新提出的宪法,非但没有表示要撤销各州政府,而且要使州政府成为国家主权的构成部分,准许它们在参议院有直接代表,而且让它们拥有某些独有的、非常重要的主权。就这一措词的合理含义而论,这同联邦政府的思想是完全符合的。
在包括二十三个城邦或共和国的吕西亚同盟里,最大的城邦在全盟大会中有三个表决权,中等城邦有两个表决权,最小城邦有一个表决权。全盟大会有权任命各城邦的法官和行政长官。这的确是干涉它们内政的一种最巧妙的手段,因为如果有什么看来是擅自独占地方职权的事情发生,那就是任命它们自己的官员。然而孟德斯鸠在论及这种联合时说:“如果要我提供一个极好的联邦共和国的典型,那么这个典型就是吕西亚同盟。”于是我们看出,所坚持的那些差别,并不属于这位开明的民法家的考虑范围。我们从而可以得出结论说:它们是一种错误理论的新奇推论。
普布利乌斯
原载1787年11月23日,星期五,《纽约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