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2/3)
它服务,而且也会普遍得到任命,从事政府的管理工作;因为虽然城镇或乡村或其他互相勾结的势力,可能把某些人安插在州议会的众议院或参议院,法院或行政部门,然而要介绍人们进全国政府的机关,就需要在才能和其他资格方面有更广泛的声誉,————特别是由于全国政府将有最广阔的选择范围,永远不会体验到缺乏合适人选的情形,而在某些州里这种情形却并非罕见。因此其结果是,全国政府的管理、政治计划和司法决定,都会比各州更明智、更系统、更适当,从而使其他国家更为满意,对我们自己也就更加安全。
因为在全国政府下面,条约和条约条款以及国际法经常会用一种意义去解释,并且用同样方式去执行,而在十三州或在三四个邦联里,对于同样条款和问题的判断往往不会一致;原因一方面是各独立政府所指定的法院和法官不同,另一方面是不同的地方法律和集团,可能对这些判断产生影响。制宪会议把这些问题交给一个由全国政府所指定、并且只对这个政府负责的法院来审理和裁判,其智慧是不能过于赞扬的。
因为当时的得失展望,往往会诱使一两个州的执政党越出诚实和公正的轨道;但是这些诱惑并未达到其他各州,因而对全国政府影响很小或毫无影响,所以诱惑就不会产生效果,诚实和公正也得以保全。同大不列颠签订和约的情况,大大增加了这个论断的分量。
因为即使一个州的执政党要想拒绝这些诱惑,然而,由于这些诱惑可能、而且常常是由该州的特殊情况引起的,而且可能影响许多居民;所以执政党即使愿意也不能经常阻止不公正事情的策划,或者惩罚侵略者。然而不受这些局部情况影响的全国政府,既不会受到引诱自己犯错误,也不缺乏权力或意图去阻止或惩罚别人犯错误。
所以,无论有计划的还是偶然的违反条约和国际法都会提供正当的战争理由;这些理由,在一个全国政府领导下,比在几个地位较低的政府领导下,可以少担忧一些,在这一方面,前者最有利于人民的安全。
至于由直接的非法侵犯所造成的那些正当的战争理由,我觉得同样明显的是,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在对付这类侵犯的危险方面,能比任何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保证。
因为这种侵犯往往起因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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