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经注颂释(9/10)
无生忍,要假离情尘。常依二空理,当证法王身。
不受福德。
见身相是有,即受福德。身尚自无,教谁受福德?次明法身,亦辩如来之义。世间之人,皆云:如来行住坐卧,此是邪见。行住坐卧者,非是如来,如来无形无相,不可言行住坐卧是如来。如来者,不来不去,即是如来。故经云:
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
释曰:佛性无生,故名无来;自性不灭,故云无去;不生不灭,即是如来。若言行住坐卧者是如来,即属生灭,云何名佛?
微尘者。
即是妄心之异名。
世界者,
即身之别字,此身乃是妄心之所成立。若身是有,乃至心有者,则是一合相,身心俱无,将何为一合相?故云:
则非一合相。
下文云:
一合相者,则不可说。
释曰:夫言一合者,无一可一,无合可合,万法无名,更有何可说?下文云:
但凡夫之人,贪着其事。
释曰:若见有一事,即不名一合相,即有差别。若有差别,即有生死,以有生死,故号凡夫。次牒见:前一牒是声闻,次一牒是缘觉,下一牒是大乘修学之人。应作如是知,莫取前二种见,此见着二边,後见不属有无。下文云:
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
释曰:但不作有见,不作无见,即不住法相。下文云:
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
释曰:一切法尚自空无,何况有相?
是名法相。
了法及相,二俱空故,即是法相。一切诸法,本自如如,无有动相。为众生说如是法,即是正说。
不取於相。
无相可取,非是起心,若有心不取,还是有取。不取者,本来无心,故云不取於相。相亦是空,心亦是空,无心复无相,有何可取?故云耳。
一切有为法。
但是世间有情,青、黄、赤、白,皆是有为;起心、不起心,亦是有为。若是作相,即有为;言我不作不取,亦是有为。
如梦幻泡影。
即今妻子、儿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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