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律(1/3)
效
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之,以其贾多者罪之,勿赢(累)。
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二甲。
县料而不备者,钦书其县料(也)之数。
县料而不备其见数五分一以上,直其贾,其赀、谇如数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谇官啬夫;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谇官啬夫;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
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耗石数论负之。
度禾、刍稁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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