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3/11)
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仓
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仓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糳米九斗;九斗为毁(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赐,禀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仓
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为一石。禀毁(毇)者,以十斗为石。 仓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之。 仓
有事军及下县者,赍食,毋以传贷县。 仓
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仓
驾传马,一食禾,其顾来有(又)一食禾,皆八马共。其数驾,毋过日一食,驾县马劳,有(又)益壶〈壹〉禾之。 仓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 仓律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仓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仓
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 仓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仓
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馀益为后九月禀所。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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