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关系文献集零十八(4/9)
□□□□□,□□□□。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八公分,横四七.五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
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例报捐贡生京钱四百七十八吊五百文。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八公分,横四七.八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贡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筹饷例,报知县双月选用并免保举京钱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九吊。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照例□□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按此朱批)。
按原件,毛边纸质,甚薄。纵五八.五公分,横四八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监照
国子监为请旨给发监照事。
准户部知照,蔡继渐系福建台湾府澎湖县(按此「县」字应系误字)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由附生在捐铜局捐输,准作贡生。相应给予监照,以杜假冒等弊。须至监照者。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给。
监行(按此朱书)。
按原件,薄毛边纸质,纵五四公分,横四七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澎湖通判借据
调署澎湖粮捕分府冉,为(按原件朱书)挪借兵饷事。本年大饷未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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